在看守所开庭意味着什么?
孙律经历过两种刑事案件在看守所开庭的情况:
第一种:被告人、法官、公诉人、律师均在看守所审判法庭内开庭。看守所内设审判法庭。该案在看守所开庭的原因是被告人患有糖尿病,需要在庭审的过程中注射胰岛素,看守所配备医务工作者和药物。
第二种:被告人在看守所“开庭”,法官、律师在法院的审判法庭开庭,公诉人在检察院办公区“开庭”,三个地方运用远程同步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该案是认罪认罚的案件。
第一种情况需要看守所内设审判法庭,因为不是每个看守所都具有这一条件。第二种情况是要看守所及司法机关有这样的远程视频硬件和制度软件。远程庭审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法官的时间等,当前主要是针对认罪认罚、二审无太大争议的案件,未来有可能更大范围地推广。
当前绝大部分庭审都是在法院进行的。
就刑事案件而言,题目问“在看守所开庭意味着什么”,其实很难作出准确答复,因为在看守所开庭,有时真的只是法院的安排,意味不了什么。如第一种情况的案例,一审的时候在看守所的审判法庭开庭,二审又被安排在法院的法庭开庭,医生在法院给当事人注射胰岛素。
无论是哪里开庭,地点不一样,庭审程序和工作也还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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