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后,法院是否可以判无罪?
一、肯定有,但是无罪率极低。
我国向来以严打毒品犯罪著称,就以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吧。
我们团队专门搜索过毒品犯罪方面的判例,总共找到了55起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法院最终宣告无罪的判例。
经过公开渠道,我们总共找到了442052篇人民法院判决的案由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裁判文书,其中一审的为377127篇,二审的63028篇,再审的677篇,复核的1220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的298篇,其中判决无罪的43篇,无罪判决率约为0.0097%(43÷442052≈0.000097),即10000个判决里约有1个是无罪判决。
经过公开渠道,我们总共找到了33609篇人民法院判决的案由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裁判文书,其中一审的为29058篇,二审的4422篇,再审的90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的39篇,其中判决无罪的12篇,无罪判决率约为0.0357%(12÷33609≈0.000357),即10000个判决里约有3至4个是无罪判决。
二、为什么无罪率如此之低呢?
第一,刑事诉讼程序自身对无罪案件的消化。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从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的时候,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就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也会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无罪的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到了审判阶段,按照通常的做法,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尤其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并评议,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也会尽力避免做出无罪判决 ,而是会与公诉机关的相关人员沟通,建议其撤回起诉,再由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大多数都是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起诉的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判决无罪,人民检察院往往会提起抗诉,一旦提起抗诉,就有可能在二审中改判罪名成立。
由此可知,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具有对无罪的案件进行过滤的功能,就像漏斗过滤沙子一样,以避免无罪之人受到刑事追究。
从另一角度思考,这种模式也意味着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辩护人的无罪辩护遇到的阻力会越来越大,当事人的罪名成立的机率就会越来越高。
辩护人应将无罪辩护提到庭前阶段,在侦查阶段全力促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促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静静等待,等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追求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换一句话也就是说,作为当事人家属,也必须具有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的意识。那些出于经济考虑,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不委托律师介入,在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介入的做法,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可能会错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痛失还家属人身自由的机会。
第二,一旦判决无罪,将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影响案件具体承办人的仕途。
在司法实务中,无罪判决率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业绩考核密切相关。
譬如,2005年实施的《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就对人民检察院的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无罪判决率低于0.2%。为了追求无罪率,一些人民检察院的绩效考核规定,如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就取消相关人员的评优评先资格,甚至追究责任。
第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彼此制约不足,配合有余。
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现实当中,他们之间只讲注重配合,不注重制约。
面对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是无罪的,往往会面临来自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压力,面对这些强大的压力,人民法院不能充分保持独立、中立的,往往最后是判决有罪,但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做出留有余地的有罪判决。
第四,我们国家严打毒品犯罪。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向来严打毒品犯罪,贩卖冰毒五十克以上,没有特殊情节的,就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考虑政策方面的因素,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会人为的降低毒品犯罪的证据标准,将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判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