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公司的试用期是6个月?有哪些法律依据?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为试用期工资比转正后的工资开的低,另外试用期用工方(公司)可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者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因此很多公司喜欢把试用期定的比较长,说白了,就是可以用低廉的价格获取和使用人力资源。但是很明显,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有些公司可能会只签试用期合同,这个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后面还有这样的条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有的公司除了向上述所讲约定很长的试用期之外,还会把试用期的工资开的非常低,这个也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签订劳动合同首先要明确不能是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另外明确签订年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期限,另外看试用期工资是否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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