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的认定问题?

离休的认定,国家有相应的政策规定。 根据“ 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认定离休的条件是: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 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从你问题所说,你爷爷48年就参军,应该是可以认定为离休的。现在关键是你要提供出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找单位没有用,单位没有这个职权。

你可能想看:
标签: 时政
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