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和失效的区别?

  废止实际上就是说,已经被明确代替的,与上位法是相互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带有明令的性质,本级政府制定机关,规章的制定机关明令进行废止,因为咱们国家也采取明示废止的方式。宣布失效,比如适用期已经过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一些规定,比如适用期已过,就应该宣布失效。有些新的法规当中,有的规定有效期,比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那个明确规定,就是奥运会开完以后,我们就应该宣布失效。可是很多像这样的法规,没有规定这样的有效期,怎么办?实际上它只是一次性的工作或者阶段性的工作,工作完了以后,就已经失效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宣布。

  一些法规规章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了,比如过去针对某个具体人群、具体事项的,现在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快速的发展,很多东西都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了以后怎么办?像这样的东西没有新的东西来代替它,明令废止它又不合适,就宣布失效。另一个根据当时的具体规定,实际上已经失效了的,失效是它已经失效了,也需要宣布失效。

  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原因,有些原因,比如一些大的政策出台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可能没有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只是出台了一些政策,比如有关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里实际上是过去的法规当中所采取的某些制度已经废止掉了,废止掉了以后,不能明确地以后法或者新法来代替的旧法,实际上属于一种情况就是,原来旧的制度不执行了,这种情况怎么办?也宣布失效。主要区别就是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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