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规定网媒转载作品须获授权并支付报酬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应妮)为推动《通知》的贯彻落实,国家版权局于22日在京召开“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40余家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中国国家版权局22日在北京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通知》全文共9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著作权法律法规中涉及网络版权转载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界定时事新闻、厘清法定许可不适用于涉及互联网媒体的转载以及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原意等问题。二是引导报刊单位和传统媒体进一步改进内部版权管理工作,特别是针对报刊单位明确有关作品权属提出了指导意见。三是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转载环境。四是要求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版权监管力度。

《通知》指出,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转载他人作品时,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但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转载包含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年来,网络媒体以其时效性、多媒体、交互式、容量大等优势对传统媒体造成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但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是以长期依赖并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为基础的。随着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现象的日益突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传统媒体对此反响强烈。为此,国家版权局一方面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网络转载许可付酬机制,引导各方就依法依规进行网络转载开展诚信合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使得传统媒体的作品可以不经其它媒体同意而直接转载,但得支付稿酬。这个规定,把辛苦采集和生产新闻作品的传统媒体置于尴尬境地:网媒转载自己的作品,事先跟作者和刊发媒体没啥关系,只要事后支付稿酬就是——至于稿酬标准,低得可怜。

国家版权局规范网媒的转载秩序,变相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规定网媒转载传统媒体的作品,须先行和原发媒体进行版权接洽协商,达成协议后才可以转载。这标志着,我国网媒有望率先成为尊重版权、执行版权保护政策的先行者。对于习惯于把传统媒体当作“免费奶酪”的网媒来说,无疑是个守法教育机会。不过,愿景和现实总有不小的差距。愿景要变成现实,需要诸多的条件护航,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来说,同样如此。

我国网媒数量众多,行政部门的规定要从《通知》变成网媒行业性的集体行动,需要很多配套措施以及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谁来监督大大小小的网媒,是传统媒体自己还是版权管理部门;对于未经授权擅自转载的网媒如何处理,惩罚的力度多大才合适……这些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显然比一纸《通知》更具挑战性。如果只从字面上限制网媒的转载行为,法律监督和惩罚跟不上,法律法规的权威和政府部门公信力就会遭受折损。从这个意义来说,下发《通知》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今后工作中严格监管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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