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吴亦凡事件看,整治娱乐圈及外籍明星迫在眉睫,究竟该如何整治?
建议限制演艺界明星(歌手,主持人,导演,影星,主播)收入,并强制执行,规定外籍艺人月薪酬(总薪酬)不能超过八万元,国内艺人不能超过十二万元。外籍艺人不得在国内代言产品,其代言的产品国内各大媒体和直播平台不得上架。演艺界艺人只要是与四名或者四名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不论对与错,该艺人一律都得判处四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二十万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的罚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五年以上,外籍艺人犯此错误可以加重处罚。演艺界明星受罚期间和立案侦查期间,不得转移财产,其直系亲属和配偶不得出国。,立案侦查期间其经纪单位负责人或者经纪人也不得出国或者转移财产和从事商业活动,如果违反此条,建议判处两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金。明星受罚期间所有宣传产品一律下架。外籍艺人受罚期满必须驱逐出境,不得再入国境,以前在国内代言产品的收入和演出的收入百分之七十五必须作为罚款收入国库,不缴纳罚款的其父母,子女或者配偶不得出国,并且可以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星犯叛国罪,建议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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