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安置要什么手?
)安置随军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为主与自谋职业、自找接收单位相结合的办法。鼓励随军家属的行政关系挂靠在政府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劳动资源开发中心。
(五)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按照就地就近和原工种、专业基本对口的原则,在半年内由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
对随军前在所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可按其原单位的工作确认其工种和专业。
(六)对随军前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照以下原则安置:
1.随军前属中央和省的机、企业、事业单位的,应由驻军各大单位负责与省人事厅联系安置。
2.随军前属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相应安排在本区及其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3.随军前属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由驻军所在地的区人事局负责相应安排在本区及其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七)经市人事局对口安置在编制满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受所在单位的编制指标限制,其编制由接收单位在以后的自然减员指标中解决。
(八)属工人编制或已入户无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以下渠道安置其工作:
1.在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2.在企业、事业单位招工计划中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3.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职工总人数的一定的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4.对经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和关、停、转、并企业和事业单位不下达指令性安置指标。
(九)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如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一年期限的也予允许。用工单位在合同期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中途辞退随军家属。
(十)各单位对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十一)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在与职工同等情况下对随军家属应优先聘用上岗。未被聘用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妥善安排其工作。
(十二)随军家属所在单位撤销、破产、歇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部门负责重新安置。
(十三)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机关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其工作安置。
(十四)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从登记安排工作之月起6个月内,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其工作。
未能按时安置工作的,由随军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直至发出工作安置通知书为止。
(十五)对随军家属将就业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资源开发中心的,减收50%的挂靠管理费。
(十六)对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为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人事、劳动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 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
(二) 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其领导成员作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
(三) 暂停办理其单位的职工招调手续和干部调配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十八)凡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家属,随军前是正式职工,户口及工作关系未进入本市的,或一九九五年底前未经劳动局批准直接入户本市的(视作遗留问题一次性处理);无业人员已落户本市尚在待业的(不含已办挂靠人员),均属统筹指令安置对象,被指令单位应予以妥善安置。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未经劳动局批准入户广州市的职工,或经劳动局批准调入已属挂靠单位的,均不属统筹指令安置对象。
(十九)随军家属指令安置实行一次性原则。指令安置的第一个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在录找就业门路和建立、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
(二十)属工作调动的,各部队政治部接到劳动保障局的安置家属通知后,应尽快与接收的主管局(总公司)联系,并将调动者的工人商调表一式四份和调动者本人档案直接送接收单位审查。
(二十一)属待业安置的,各部队政治部接到劳动保障局的安置家属安置分配名册后,要尽快将安置人员分配到有关单位,并要求接收单位主动与部队政治部取得联系,审查商调表和档案。
符合调入条件的,在工人商调表上加具同意调入意见和主管局意见,并尽快将档案和商调表退回劳动保障局办理手续。接收待业随军家属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安置人员的招用工手续。
(二十二)劳动保障局接到主管局(总公司)同意接收调动的意见后,将通知部队政治部携以下证件到本局计划工资处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1. 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
2. 部队师以上政治部开的证明,随军工作调动介绍信;
3. 本人结婚证复印件;
4. 军官证复印件;
5. 调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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