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的听证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邮政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如撤销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吊销集邮业务经营许可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

  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对公民罚款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的罚款;同时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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