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谴责以色列,被美国一票否定。为何不少数服从多数?

要想明白这个问题,需要先弄清联合国的一些基本机构及其运行规则。

联合国安理会就是联合国的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简称。安理会负责处理涉及全球安全与和平的重大问题,是联合国的主要权力机构之一。

现在的联合国安理会共有十五个成员国,其中有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国、美国、俄罗斯、英国和法国。常任理事国是永久的安理会成员国,不需要选举轮换。安理会中除了这五个常任理事国,还有十个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两年更换一半。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实行“大国一致”原则。即,安理会就非程序性问题投票表决时,只要有一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反对,决议就不能通过。也就是说,中、美、俄、英、法这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你提到的安理会表决谴责以色列的决议,被美国一票否定,就属于这种情况,是美国行使了否决权。

不过,在程序性问题上,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不能行使否决权。比如,俄罗斯提出要讨论以色列在巴勒斯坦的轰炸问题,美国就不能否决这个提议,不能阻止安理会讨论这个问题。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只能在由十五个安理会成员国召开的安理会中行使否决权,而在联合国大会中,它们是不能行使否决权的。联合国大会是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一起举行的会议,它实行的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这种会议中,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无权否决会议的表决。

因此,如果是有国家在联合国大会中提出了谴责以色列的议案,如果多数成员国在表决中都赞成这个议案,那么议案就通过了,美国也阻挡不了。事实上,类似这样的事以前就发生过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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