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算性骚扰?

性骚扰话题的讨论并没有进入到良性模式当中。性骚扰这种词汇与两性交往、互动存在边界模糊、交叉的情况。如果讨论不厘清边界,就会造成以性骚扰为名被滥用。

两性追求、交往、互动本身就存在性骚扰行为,无论语言、肢体乃至尾随都会造成性骚扰。当这名被骚扰的女性不反感你之时,你就是追求,当她反感你,你就会立马变为骚扰。正常女性不至于陷害他人,可是遇到变脸女性又怎么办呢?尤其是她因为别的原因、别的目的反悔了,于是反告之前的互动是你性骚扰又怎么办呢?所以不能那么简单化、概念化的认知。讨论这事应该是深入到细节,而非女性苦大仇深的调调。

既然社会关注性骚扰,那就该开展法律研究和细化情形细节的规定。否则,女性前一秒互动,后一秒变脸,这不就是仙人跳了。知名人士、利益案内人最容易被人为设计成仙人跳,以强奸、性骚扰之名毁人名誉。

我认为首先需要废黜性骚扰一词在法律上的应用。有明确肢体猥亵行为的,使用猥亵他人这个词。有过度纠缠他人的,以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为名处理。猥亵他人行为也需要细节化规定,对不认识的人故意伸出咸猪手(包括身体)猥亵的,经当事人控诉就构成。对有互动的,当事人只要举起一只手或高喊一句话就表明其明确拒绝。这样再继续就构成猥亵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明确提示两性互动的另一方,这是明确拒绝的信号。而不是两性间玩闹的互动方式。否则,女孩有时说你再动手动脚我就告你性骚扰,然而实际上自己是愿意的。法律规定一个行为信号表示明确拒绝,那样才不至于让对方误读。另一方面这种明确地法律认可的行为信号可以吓退一些游荡在法律边界的不法企图。

两性一方对不认识或不亲昵的另一方做出触碰手、头发之类轻微举动,同样的行为此时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被视为有趣的追求,二是被视为耍流氓。我认为,另一方只要告还是可以构成,只不过不能当作严重行为来看待。只要其被拒绝后就停止,就不属于严重行为,可以在报警后口头警告即可。这一方面考验的是你的行为前的判断,另一方面不属于对多人实施的,不是严重行为。总不能追求个人还不行了。

至于办公室、饭局上的咸猪手就是猥亵,不要用性骚扰。办公室的潜规则则存在利诱和威胁两个模式,对有配偶的人利诱就范那违反的是《婚姻法》,使用威胁手段使他人就范,那是强奸,也扯不到性骚扰。现在的讨论是头发胡子一把抓,这些问题没有被讨论。只是关注所谓的女性苦大仇深,实在是走偏了。女性也能性骚扰男性啊,同性癖变态还能骚扰同性。所以需要深入探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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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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