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或者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算不算卖淫嫖娼?
作为一名入警20多年的警察,目前从事法制工作。我可以明确给出答案: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卖淫嫖娼行为,只是处理结果略有不同。
我是@职场取经阁,关于您的提问,法律和现实存在一定差距,造成了大家一定的困惑。下面,我对该问题予以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卖淫嫖娼的法律定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娼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卖淫嫖娼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一般以罚款、拘留作为处理结果,不会涉及到刑事案件领域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等,不会影响三代人的政-审问题。
卖淫嫖娼的本质是金钱和性的交易,危害的是社会风气,属于社会严厉打击的范围。请注意:这里说的金钱,不局限于人民币,还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比如包、化妆品、手机等等。
从法律上来说,男女约定卖淫嫖娼,只要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构成了卖淫嫖娼,只是区分未遂和既遂。在这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双方谈好了条件,一个付出金钱,一个付出身体。
划重点,这里说的双方都是指本人,如果是本人提条件,付出身体的却是其他人,则构成的是其他违法行为。
回到题目,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这两种情形都意味着双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已经着手开始实施,结果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得逞。这里的其他原因说的是非本人自身原因,比如警察查获等。
综上,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这两种行为均构成卖淫嫖娼。
二、卖淫嫖娼的执法实践在现实执法实践中,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卖淫嫖娼,但是不一定按照卖淫嫖娼处理。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因为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面临取证难的问题。
一个完整的卖淫嫖娼案件必须有当事人陈述、金钱往来、作案工具等证据材料。然而,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正常情况下,当事人肯定会辩解,造成当事人陈述证据效力不足,又没有作案工具等其他证据材料,很容易造成证据不足,致使出现案件不公的现象。
所以,现实中,对于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的违法行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按照卖淫嫖娼处理。
至于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的行为,我就不做具体论述了,属于典型的卖淫嫖娼,必须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三、卖淫嫖娼的法律处理发生关系后不给钱的卖淫嫖娼,由于该行为本身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给不给钱和案件本身没有关系,正常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我们重点讲解下,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的卖淫嫖娼案件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娼的较轻情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卖淫、嫖娼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很多人会问,什么是卖淫嫖娼的情节较轻?答案如下: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下卖淫嫖娼,属于“情节较轻”情形:
(一)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综上,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属于卖淫嫖娼中的情节较轻情形,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情况下适用拘留,什么情况下适用罚款?
简单讲解下,如果双方中,有人曾经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则适用五日以下拘留;如果双方中,有人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则适用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和发生关系后不给钱均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只是谈好价格没发生关系可能处理相对较轻。
我是,卖淫嫖娼严重扰乱社会风气,影响家庭幸福,必须严厉打击。一个有担当的人,应该是一个严于律己的人,连自己都把控不了,拿什么掌控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