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谟拉比法典》到底是用来干嘛的?判案吗?

任何法律都不单纯是用来判案的。

法律的目的是管理和约束,要确立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为,这是法律首要的用途。在有案时被用来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法律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表现,而不是其最终目的。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巴比伦的统治者汉谟拉比所确立的法典,其目的自然也是规范行为、确立秩序。这部法典中,有大量的条文是关于契约、所有权和家庭及社会关系的。这些法条既可以在裁判时作为依据,也是平时人们需要履行的约束。

比如,《汉谟拉比法典》当中的第265条:“如果被委托管理牲畜的牧人行诈骗之实、不诚信归还新生动物、或者私自出售牲畜,则应当以十倍的价格赔偿牲畜所有者。”

这是很简单且直来直去的法律条文,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法律条文有两种作用:一是确定哪些行为是违法的(被委托的牧人不可以诈骗、不可以不归还出生的动物、不可以私自贩卖),二是确定做出这些违法行为的人要受到何种惩罚(如有以上罪行,十倍赔偿物主)。

对于法律来说,这两种作用都是极端重要的。

当然了,最著名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法条也是这种用途的体现:这条法条规定伤人眼睛者眼要被伤、断人骨头者骨要被断,实际上也是在说无故伤人眼、断人骨是被禁止的。如果没有人做出这些被禁止的行为,那么法律规定的后续措施/惩罚措施就不会被实际使用出来。

另外有趣的是,《汉谟拉比法典》还对法庭本身做出了约束。如果一个法官在判决中已经做出了决定、并且决定已经成文,那么就不应该再更改判决。如果需要更改,则这个法官永远不得再担任法官。如果有人在涉及生死的案件中做出伪证并经查实,那么这个做伪证者应当被处死。这些都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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