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怎么办?

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要满足申请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流程。

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目前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下线需要本人到经办机构申请,线上则可以使用官方APP、微信公众号、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社会保障公共门户网站等渠道申请。目前大部分地区不需要申请材料,只需要提出申请便可。

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初步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领取条件进行初审,对于明显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满足条件的可以进入下一步复核流程。

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失业原因、失业保险可领取年限、待遇信息等内容进行复核,对不满足条件的退回申请并告明原因,对满足条件的可以进入正式办理环节,需要告知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已通过可以按月领取失业待遇,并告知领取方式及时长。

对于申请通过的将会按月领取到失业金。

三、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终止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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