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上司将男下属灌醉,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犯什么罪?
不构成犯罪,没犯罪
1,从犯罪的构成来看。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犯罪的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形成的,它的成立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要件:(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犯罪的4个要件来衡量,此女上司不构成犯罪。
2,从犯罪的罪名来看找不到。《刑法》自1979年7月1日通过以来,多次修订,罪名有好多删除,修改。1997年3月14日通过修订刑法有452条,后又有增添,但找不到女性强奸罪。
3,从最接近的强奸罪,也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5种情形之一的,最高可判死刑。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叚,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妇女罪的主要特征:(一)强奸罪是侵害的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性交行为。包括精神控制,以隐私要挟,用迷信瑶言恐吓,用酒灌醉,药物麻醉,或利用妇女昏睡,重病,无法抗拒而强奸。(三)直接有奸淫的故意。(四)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特殊情况妇女教唆或帮助男的强奸,也可成为强奸共犯。
从强奸罪来分析,是女上司违反男下属的意志,用灌醉男下属,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实施的主体是女性。恰好与强奸罪相反。因而无法认定为强奸妇女罪。《刑法》上没有强奸男人罪。
4,也不构成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罪的对象是妇女,实施的人是男子,跟女上司正相反,因而也不构成猥亵罪。
5,我认为女上司可按猥亵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我觉得猥亵他人既包括男性也含女性。法律从字面上写单立人的他,没写女字旁的她,正符合此案例。对女上司定不了罪,一定按这条惩罚她,让她尝尝行政拘留所的滋味。
5,男下属可以女上司侵犯身体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女上司给予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说明,女上司把男下属用酒灌醉的情况下,男下属的生殖器能否正常实施性交行为,我表示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