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

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因为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进行特别的时效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认为从来就没有法律上的效力。而确认之诉,只是法官对于无效的法律状态评价。这种评价并不对法律上认可的权利义务状态产生影响,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是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修改条款,在该条款中将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的“一年内”删除。法律依据也由婚姻法第十条修改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限制规定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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