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有什么影响和后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除此之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次年,参加考核时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评等次。

【来源:定州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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