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调查之学校调查表填写指标

学校是公共服务设施调查对象之一,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指标信息和空间数据信息,以及乡(镇)社会经济情况指标的统计。

调查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组织开展,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调查任务。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共同完成本辖区内的学校调查工作,填写学校调查表。

公共服务设施调查之学校调查表填写指标

一、填报说明

1、填报范围: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机构);按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机构);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实施基础教育的学校(机构)均应填报本报表。主要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三类,具体如下:

(1)基础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含各类学校教学点,不包含附设教学班、托班。不含成人小学、成人初中、成人高中。

(2)中等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其他中职机构,不包含附设教学班。

(3)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包含附设教学班、研究生培养机构。

2、填报主体:学校(机构)。

3、其他注意事项:

(1)教学点、分园、分校或校区等空间上独立的学校分支机构作为单体调查对象,均需单独填报此表;附设教学班不作为调查对象单独填报,而是由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机构)填报。

(2)单位负责人,指调查对象主体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把关调查表格中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统计负责人,指本调查表格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中,对本调查表格进行质量核查的质检人员;如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则指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中开展或对接此项调查任务的技术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指本表格的具体填报人。

二、指标解释

1、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2、学校(机构)详细地址:应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信息,包括所在乡镇村或街道(路)等,尽量精确到门牌号。如无具体门牌号,可按“什么街什么路交叉口,往什么方向行多少米”填写。

3、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具体按照教育部编制的10位或15位学校(机构)标识码填报。

4、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大类)(单选):①基础教育;②中等职业教育;③高等教育。

5、学校(机构)办学类型(中类):指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大类)中某选项的次一级教育机构类型。

其中:

基础教育包括(单选):①幼儿园;②小学;③初级中学;④职业初中;⑤九年一贯制学校;⑥高级中学;⑦完全中学;⑧十二年一贯制学校;⑨特殊教育学校;⑩工读学校。

中等职业教育(单选):包括①普通中专;②成人中专;③职业高中;④技工学校;⑤其他中职机构。

高等教育(单选):①普通高等学校;②成人高等学校;③民办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普通高教机构。具体包括大学、学院、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分校、大专班;不包括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成人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成人高教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6、学校(机构)举办者:是指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学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学校(机构)举办者(单选):包括:①教育部门;②其它部门;③地方企业;④民办。

教育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其他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金融机构、经济实体等,如:财政、卫生、农业、国家电网等单位或公司。

地方企业:是指利用企业拨款(企业对学校的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地方国有企业,如钢铁、石油等企业。

民办: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7、占地面积:是指学校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通过租赁或临时搭建棚舍等实际开展相关主营业务占用的土地面积。

8、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的产权和非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包括租借用校舍、临时搭建棚舍的建筑面积,但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校舍。

9、万元以上设备台(套)数:指年末教学、科研、实验等在内的全部万元以上设备的台/套数。

10、是否含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即判断是否包含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此外,还包括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可与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核实。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与县级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进行核实。

11、教职工数: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全职工作,并由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编制或聘任制在职人员数。

12、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13、寄宿生人数:是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公寓)里住宿的学生人数,也称住宿生人数。

14、外国籍学生人数: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也称外国留学生。

15、附设教学班人数:是指受当地条件、资源所限,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教职工、办学条件等),举办的其他层次(形式)教学班,该类附设教学班中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附设班学生数。具体由举办附设教学班的学校(机构)确认数量后填报。

16、教室数:包括各种普通教室、专业教室(实验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等)和公共教室(阶梯教室、合班教室、视听教室、微机教室等)的数量。

17、教室用房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的产权和非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教室用房建筑面积,含租赁或临建。

18、体育馆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的产权和非产权已交付使用的体育馆建筑面积。

19、学生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的产权和非产权已交付用于学生住宿的建筑面积。

20、室外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21、是否有校医院/卫生室/医务室:选项包含:是或否。

22、专职校医:指在学校教育机构全职从事医护、保健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药师(士)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23、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包括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校内职工、临时工、外聘保安公司等人员。

24、应急供电能力(单选):指用于应对意外断电事故,储备的可用大型应急发电机组等备用电源系统,可满足本机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这里主要指的是应急备用发电的综合能力,即若有多台发电机组,则需将所有机组功率求和后再进行选择。具体类型包括:①1-19KW;②20-50KW;③51-200KW;④201-400KW;⑤401KW以上;⑥无(或低于1KW)。

25、供水方式:指主要供水方式,可选;①网管供水;②自备水源;③无水源。网管供水:即通常说的自来水,指市政供水部门通过管网将水输送至该地。自备水源:是指利用该地内的水窖、手压井、引泉水、大口井和机井等提供本单位或机构日常所需的饮用水。

26、供暖方式(单选):①集中供暖;②自备锅炉采暖;③蜂窝煤炉采暖;④煤改气供暖;⑤无供暖设施;⑥其他。

27、应急通讯保障方式(可多选):①对讲机;②应急卫星电话;③专用通信线路;④公共通信线路(固定或移动电话);⑤其他(请文字说明);⑥无。

28、曾经遭受过的自然灾害类型(可多选):是指近十年曾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建筑和室内财产受损的自然灾害类型。具体灾种包括:①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②地震;③洪涝;④台风;⑤风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⑥森林草原火灾;⑦风暴潮、海啸;⑧其它灾害类型(请文字说明);⑨无灾害记录。

29、已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类型(可多选):①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应急预案;②地震灾害应急预案;③洪涝灾害应急预案;④台风灾害应急预案;⑤风雹(雷电、大风、龙卷风、冰雹)灾害应急预案;⑥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⑦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⑧其它类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请文字说明);⑨无任何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三、逻辑关系

1、在校生数≥寄宿生人数

2、在校生数≥外国籍学生人数

3、在校生数≥附设教学班学生人数

4、占地面积≥室外运动场地面积

公共服务设施调查之学校调查表填写指标

来源|乌鲁木齐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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