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议付什么意思 信用证议付是什么意思

文章目录:

  1. 信用证议付是什么意思
  2. 什么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一、信用证议付是什么意思

信用证议付是指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对货款进行结算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买方需要开具信用证、保函等特定的支付担保工具。卖方在收到买方开具的信用证后,将证件提交到银行,银行审核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向卖方付款,这就是信用证议付的过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确保交易的安全,降低买卖双方的风险。


信用证议付一般适用于海外贸易年度大宗商品贸易等大宗交易。在这些较为复杂的交易中,买卖双方的风力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别是资金的交付环节。如果采用传统的方式进行款项结算,往往容易出现纠纷和争议。因此,信用证议付是一种比较稳妥和安全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议付虽然比较复杂,但相对安全可靠,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中。这种方式对于卖方来说,可以更快地收到货款,并且对买方的信用保证更及时;对于买方来说,则可以保证所购商品符合合同中的规定,更加稳妥。同时,使用信用证还可以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和减少风险,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发展贸易往来关系。

二、什么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外销员考讯】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后,有义务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2.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2005年试题)   在国际贸易中,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人利用了( B )   A、出口人的资金 B、开证行的资金   C、通知行的资金 D、议付行的资金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2.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因此,其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人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等。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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